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在50%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减征。 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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