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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