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肉类初加工。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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