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换言之,个人可以不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而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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