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
一、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所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要进行全面评估。严格禁止不经评估即直接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或公布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客观上引导纳税人按公布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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