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定。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附件:
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pdf(点击下载)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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