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延伸阅读
在香港和境外上市的境内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其他经批准对股息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派发股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需要填写的表格有哪些?
在年度中间才符合小微企业优惠的,之前多预缴的税款怎么处理?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