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免征,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零。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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