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您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报告模块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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