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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