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延伸阅读
违章信息已经处理,但是电子税务局上仍显示未处理,怎么处理?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什么时候申报扣除?
现在是一般纳税人,之前小规模纳税人时期有业务没有开票,现在补开发票可以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