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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