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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