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依据: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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