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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