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工商户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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