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延伸阅读
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的义务,那可以办理汇算退税吗?
在个税APP中填写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那选择扣缴义务人申报和综合所得自行申报有什么区别?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如何定义的?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