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4月1日起,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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