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进行增值税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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