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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一笔200万的长期股权投资吗?200万,无法收回了,企业所得税上可以作为损失扣除吗?

2024-08-07426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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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有一笔200万的长期股权投资吗?200万,无法收回了,企业所得税上可以作为损失扣除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三、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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