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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