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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

2024-09-05161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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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

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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