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
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延伸阅读
个人拍卖个人拍卖艺术品,无法确定财产原值时,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预扣预缴时单独申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汇算清缴时可以并入工资薪金进行汇算吗?
在APP上对某条收入进行异议申诉后,它还参与年度汇算么?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