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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