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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提交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吗?

2024-10-1149次阅读 华审网整理 分享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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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提交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

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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