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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