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乘以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除以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乘以50%。
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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