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外籍个人不再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
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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