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购(含进口,下同)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所形成的无法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有何规定?
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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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 对外购(含进口,下同)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所形成的无法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有何规定?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的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乘以2类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乘以13%。
二、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在2014年2月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
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根据国家对2类油品开征消费税以来企业购进的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和消费税单位税额计算。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金额计算。

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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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购(含进口,下同)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所形成的无法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有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