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向境外单位购进服务取得的进项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凭增值税完税凭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抵扣进项,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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