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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