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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