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旅游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三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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