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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