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自2003年5月1日,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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