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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