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企业加计扣除前有亏损或是加计扣除后产生亏损,都不影响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一般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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