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具体包括:
(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二)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的增值税额退税。
(三)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五)自2022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7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六)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