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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路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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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于2024年6月11日办理了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退税,2024年7月2日发现该笔退税使用政策有误,故更正了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应补缴的税款为之前的退税款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起算日是自2023年6月1日起算,我司认为滞纳金起算日应自收到退税款之日2024年6月11日起算,因为在这之前我司均是全额缴纳税款的,并未占用国家税款,而滞纳金是基于对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的一种补偿,故我司认为滞纳金起算日期不合理,但是税务大厅和主管税局给的回复均是滞纳金的起算日期无法更正,我企业还有其他什么途径可以解决该问题呢 期盼各位老师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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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税务代理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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