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 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缴纳税款;如果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开具了专用发票,申报时也要按照3%征收率缴纳税款。
【温馨提示】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依据: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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