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依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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