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依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延伸阅读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有的业务都需要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吗?
适用税务注销即办流程的纳税人可以容缺办理吗?
税务机关停止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不予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合理吗?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