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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