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保险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不属于加计抵减范围。
延伸阅读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吗?
企业出租房屋采用部分预收款形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双定户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怎么纳税?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