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延伸阅读
上游企业未开具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企业可以直接向下游开具机动车发票吗?
出口企业什么时候办理出口退免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在《办法》生效前后的处理?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