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延伸阅读
境内公司在境外提供了培训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增值税优惠吗?
打捞救助服务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是什么?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