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依据: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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