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包括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季度不超过45万元),则可以按照11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季度超过45万元),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选择减按1.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延伸阅读
已经开具发票未支付的发票可以抵扣吗?
企业出租房屋收取的押金到期后予以退还,属于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吗?
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怎么确定?
60分钟咨询时长24小时在线咨询1对1优享服务
当前22994位会计在线
平均3分钟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