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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