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是可以退税的。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视同自产货物:如果外购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并且满足一系列特定条件(如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等),则可以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也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列名生产企业名单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
其他特殊情况:例如,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等,也可能适用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