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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实木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油漆厂购进地板用漆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1万元,取得油漆厂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0万元、增值税26万元。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原木 30 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 42 万元,另支 付运输费用、取得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 费金额 1.91万元;原木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乙地板厂加工成未上漆的实木地 板,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04万元. 甲厂收回实木地板时乙厂代收代缴了甲厂的消费税(乙厂无同类实木地板的销售价 格)。 (3)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一半领用连续生产高级实木地板,当月生产 高级实木地板2000箱,销售高级实木地板1500 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50万 元。 (4)当月将自产高级实木地板100箱用于本企业会议室装修。 (提示: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 5%;实木地板成本利润率 5%,所有应认证的发票均 经过了认证)要求计算下列各项,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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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代理记账 202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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