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小五金制造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为2万元;
(2)接受其他企业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增值税为17万;
(3)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6万元,增值税为1.02万元;
(4)销售产品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另外收取包装物租金1.17万元;
(5)采取以1日换新方式销售产品,新产品含税售价为8.19万元,旧产品作价2万元;
(6)因仓库管理不善,上月购进的一批工具被盗,该工具的采购成本为8万元(购进工具的进项税额已抵扣)
已知:该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符合规定,并以认证,购进和销售产品使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